开栏语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产生的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水口辖区范围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含暂住人口)都应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商户、个人以种种理由拒缴。下面,水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推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辑》普法小课堂,带大家了解拒缴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后果。
法 条 链 接: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违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级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罚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温馨提醒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希望广大市民及业户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争做文明守法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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