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市、县国土部门实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和初步选址,提出征地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出征地通知书或征地布告,告知有关利害人。(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三)会同有关部门与拟征土地的所有权单位(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及时向有关利害人公布协商情况。(四)就征地事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法定审批权限逐级报请人民政府审批。(五)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准征地文件及征地协议,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一)发布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