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梁月仪因保管不善,将开府国用(2015)02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F开平(2015)1100002013号房地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月仪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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