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余齐仲因保管不善,将F开平(2016)011300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齐仲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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