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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用地的审批程序。
农村的居民,回乡落房干部、职工、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其他的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由本人向村(村长)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再公榜15天,群众没有特殊异议,由申请人填写申请用地表格,由本村村长在申请表上签名,送村委会核实,由村委会国土员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送办事处国土所审核,由国土所报市国土局审批。
二、建设和用地的有关规定。
1.农村的住宅建设、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以及道路建设等,必须遵循'先规划、后批地'的原则,以规划为指导,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2.经批准使用的每宗土地,必须按批准的指定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建设用地兴工时,要村委会国土员签线,确定无误后方能施工;房屋竣工后,由村委会国土员与办事处国土所人员验收签合规划、建设要求的(不影响四邻房屋、搞好排污(水)设施,不占用巷道,保证巷道平直、畅通,不影响村容等)验收符合后,国土所才给予换发新证。
3.新建房屋如导致四邻房屋发生破坏或影响的,屋主有责任参加处理。如有超越用地红线的建设物,视为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并按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