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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2007〕60号
市有关单位、国有农、林场: 现将《江门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江府〔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