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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坠落等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各工商户、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方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大型户外广告、立柱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招牌等设施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要及时采取加固或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
三、做好临时性宣传设施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加固或拆除悬挂、张贴在道路隔离栏、路灯等市政设施上的横幅、标语等临时性宣传设施,要及时拆除相关遗留的固件,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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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