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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视情况组织召开听证会、开展补偿登记、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