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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