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答: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凡涉及我市与邻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委会同邻市(区)协商,统一意见后,以两市(区)政府的名义报江门市政府审批;
(四)市内著名的或涉及镇与镇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相关镇政府协商并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自然地理实体所在镇政府提出意见,送市地名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镇的路、街、巷、广场、桥梁、隧道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送市地名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命名、变更,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用地的同时,向市地名办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七)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农林牧渔场、风景名胜等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市地名委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承办,其批准的地名应报市地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