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 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登记流程:《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次材料:(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五)民宿登记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