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属的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公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融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经济纠纷、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须经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产办)审核或经市资产办转报市有权批准的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下同),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市属公有企业应报市资产办审核的重大事项: (一)市属公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重组和改制方案,制定和修改合资、合作公司章程、合同; (二)市属公有企业的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市直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及授权其经营的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授权市直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经营的企业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属公有企业购置非生产性小型客车(12座以下); (四)其他投资、融资及担保审核:市属公有企业的其他投资业务年内增加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不包括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在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市直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及授权其经营的企业年内新增融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融资活动,非授权市直资产经营公司(集团)经营的企业新增的融资活动,市属公有企业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五)出租、出借资产审核:市属公有企业对外非公开出租资产价值30万元人民币(帐面原值,下同)以上或出租年限3年以上。市属公有企业对外出借资产年限超1年或对外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年限超过1年。市属公有企业对外公开出租资产价值每宗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对外公开出租年限超3年以上的; (六)市属公有企业产权划转、转让、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七)市属公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说明,市属公有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八)市属公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市管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外)、法人代表变更、主管会计变更、工资总额或比例增加、重大工资制度改革、对外投资、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经理、总会计师等职位的推选、拟任; (九)市资产办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十)审核权限(见附表)。 第五条 市属公有企业应报市资产办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市属公有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财务报告; (二)市直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及授权其经营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 (三)市属公有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变动; (四)市属公有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五)企业内部经济案件每宗涉案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及涉及经济纠纷每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市直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及授权其经营的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市属公有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亏损,财务状况恶化; (八)市资产办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属公有企业决策层(含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市资产办对市属公有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市资产办授权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托管的市属公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企业的审核事项要在决策层(含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要在决策层(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企业的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须经主(托)管部门加具意见,并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决策层(含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市资产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市资产办对市属公有企业审核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市属公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公有资产布局与公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经专家咨询及可行性研究等,并根据需要,对其他事项的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公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属公有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如申报资料齐全的,市资产办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市资产办应及时告知,并尽快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市属公有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市资产办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十二条 市属公有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资产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