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本市公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公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五)参与对所监管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拟定人选,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考察。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负责财务总监或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导推进公有企业改制,推进公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公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八)指导公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培训公有企业资产管理人员;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下属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市资产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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