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困难居民参保由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会同民政、残联、扶贫办和社保等部门组织基层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实施,通过信息共享落实参保缴费,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区)制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一档的,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的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困难居民已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年度开始后其身份发生变化的,年度内不再退费或追缴;若年度内不再认定为困难居民的,从次月起(社保信息系统接收到困难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标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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