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合法经营,提高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者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2024年1月17日下午,市安委办在市应急管理局6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警示培训会议,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灿思同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队长劳健儒同志,市供销合作联社党组成员、副主任冯玉爱同志,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及全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共110人参加会议。 会议采取视频播放、课件讲解等方式,聚焦近年省内外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案例,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及常见违法行为,结合《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具体法律条文深度分析典型重大事故及处罚案例,进一步提升了参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了参会人员的依法经营理念和安全经营意识。 会议强调,一是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旺季,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社会影响,各经营单位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做好事故案例分析研判和举一反三,切实将安全生产各项举措落到实处;二是我市正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将坚决依法予以立案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参会企业强化合法经营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会议结束后,会议工作人员引导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负责人签署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各经营户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提高各经营户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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