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问答 1、这是我省第几次修订《条例》? 2、怎样才算晚婚、晚育? 3、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5、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6、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只有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散居地的少数民族按当地的有关生育政策执行。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接受节育手术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1、节育手术费如何支付? 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中支付;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医疗费中支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单位医疗费中支付;职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它人员的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业人口探亲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用由该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 12、施行绝育手术后,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怎么办? 落实绝育手术后,因未成年子女死亡的,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手术费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支付。 13、患了节育手术并发症,怎么办? 经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用支付,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职工参照工伤事故处理;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它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及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4、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它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15、独生子女父母有何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16、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有何优告待?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安排村镇企业工作,解决宅基地,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老有所养等问题。各级政府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17、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有何奖励? 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可在当年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18、计划生育的管理机构有哪些? 省、市、县、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行政管理干部,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干部培训等任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哪些规定? 对计划外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征收,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计划外生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 2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哪些部门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定期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建设、民政、劳动、人事、卫生、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22、哪些人应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本省成年(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省成年流动人口,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23、哪些地方需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生育证,接生单位应当查验其生育证。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验证手续后,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和业主方可办理暂住证、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 24、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该如何处理?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在外地缴交计划外生育费低于其常住户所在地征收标准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征收差额部分。 25、非农业人口超生怎样处理? 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平均收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超计划生育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6、农业人口超生如何处理? 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孩子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27、其它计划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符合生育规定,不够间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28、哪些行为是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干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对阻挠、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如果计生对象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怎么办? 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依法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就业证等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31、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应如何处罚? 对未经登记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而又出卖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的用人单位和业主,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未办理登记验证手续的流动人口人数,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2、对未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如何处理? 对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必须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集体评比。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3、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罚款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局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省第六次修订《条例》。《条例》是1980年2月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之后在1986年5月17日、1992年11月28日、1997年12月1日、1998年9月18日、1999年5月21日、2002年7月25日六次修订《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此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
⑴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⑵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⑶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⑷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⑸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⑹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4、哪些情况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2)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
非农业人口除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等五种特殊情况以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7、夫妻双方有一方的户口在我省,另一方在境外的怎么办?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8、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该找哪些部门?
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该到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这些机构会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残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不得独立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9、育龄妇女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经乡(镇)以上知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实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采取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10、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福利待遇有何规定?
⑴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班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失业人员及其它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⑵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⑶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归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⑷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⑴无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擅自施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⑵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⑶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⑷骗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有关虚假证明的;
⑸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虚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
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
⑴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⑶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⑷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或罚款决定的,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按计划生育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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