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解读之九
加强监管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加强自我监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七)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损害他人声誉。
【案例】2013年9月8日,舟山市某单位原党委委员张某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海军某部领导张某存有误会,以快件形式寄给海军主要首长一封匿名信,信中捏造他在不同场合和时机,发表诋毁党和国家、军队领导人形象以及党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政治言论,意图使张某受到组织上的处理。后舟山市纪委给予张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纪】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且以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党员干部若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八)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
【案例】 2009年3月23日,宁波市某区 区委政法委原调研员王某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由其妻和林某各出资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其妻,之后该公司变更出资人为王某和其妻,注册资本增至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区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为保证党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利用职权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止利益冲突,保持党政干部的廉洁性,《公务员法》等法规规定,党政干部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本条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但经商办企业是否赢利不是构成本错误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