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轻微违法行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百万元以下(含二百万元)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含十二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含四百万元)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含十四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四百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含六百万元)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含十六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六百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含八百万元)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含十八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含二十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一千二百万元以下(含一千二百万元)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含二十二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二百万元以上一千四百万元以下(含一千四百万元)的 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含二十四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四百万元以上一千六百万元以下(含一千六百万元)的 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二十六万元以下(含二十六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六百万元以一千八百万元以下(含一千八百万元)的 处二十六万元以上二十八万元以下(含二十八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八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 处二十八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万元以上二千二百万元以下(含二千二百万元)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二万元以下(含三十二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二百万元以上二千四百万元以下(含二千四百万元)的 处三十二万元以上三十四万元以下(含三十四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四百万元以上二千六百万元以下(含二千六百万元)的 处三十四万元以上三十六万元以下(含三十六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六百万元以上二千八百万元以下(含二千八百万元)的 处三十六万元以上三十八万元以下(含三十八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八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 处三十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含四十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三千二百万元以下(含三千二百万元)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二万元以下(含四十二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二百万元以上三千四百万元以下(含三千四百万元)的 处四十二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含四十四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四百万元以上三千六百万元以下(含三千六百万元)的 处四十四万元以上四十六万元以下(含四十六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六百万元以上三千八百万元以下(含三千八百万元)的 处四十六万元以上四十八万元以下(含四十八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八百万元以上的 处四十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指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了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未建立健康档案的(首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十人以下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五十人以下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百人以上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首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2人以下(含2人)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含七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2人以上4人以下(含4人)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含九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含十一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6人以上8人以下(含8人)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含十三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8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含十五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10人以上12人以下(含12人)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含十七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12人以上的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指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了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2人以下(含2人)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含七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2人以上4人以下(含4人)的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含九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含十一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6人以上8人以下(含8人)的 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含十三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8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含十五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10人以上12人以下(含12人)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含十七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12人以上14人以下(含14人)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含十九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14人以上16人以下(含16人)的 处十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含二十一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16人以上18人以下(含18人)的 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含二十三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18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含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20人以上22人以下(含22人)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七万元以下(含二十七万元)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人员22人以上24人以下(含24人)的 处二十七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指造成人员患职业病的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第七十二条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含十五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6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七十四条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含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收受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收受的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且超期在三个月以内的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期三个月以上的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内的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三个月以内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500以下(含2500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超过三个月的 有下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为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在十二个月内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不超过一个月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超过三个月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使用两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罚款 使用两名以上(不含两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初次发现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含二十万元)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两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三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给予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含四十万元)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四项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给予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存在有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之一的,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 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两项的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罚款 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三项的 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罚款 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中三项并同时存在有第(五)项或第(六)项情形之一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罚款 存在该条违法情形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四项并同时存在有第(五)项或第(六)项情形之一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第(一)至(七)项情形的, 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或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罚款 不属第(一)至(七)项情形的, 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或违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罚款 不属第(一)至(七)项情形的, 擅自执业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有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 有第(一)至(七)项两种情形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含七千元)的罚款 有第(一)至(七)项情形三种或以上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属第(一)至(五)项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罚款 不属第(一)至(五)项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罚款 不属第(一)至(五)项情形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有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第(一)至(五)项两种情形或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超出一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尚未开展诊疗活动或无违法所得 处以警告 超出一个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罚款 超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一名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变更注册地点的医生、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使用一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使用一名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在执业范围内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或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工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三名以上五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含四千元)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六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首次出具虚假医学证书) 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的(两次以上出具虚假医学证书)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罚款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其中一至两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违反其中三至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罚款 违反其中五至六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含1万5千元)的罚款 违反其中二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违反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以3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含1万5千元)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既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也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含2万5千元)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第四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违规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首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或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含七万元)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后再次开办并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第四十条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列其中一项规定,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罚款 违反上列其中一项规定,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或违反上列其中两项规定,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含七万元)罚款 违反上列其中两项规定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违反上列全部三项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二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其中一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罚款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其中两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含七千元)的罚款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其中三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含一万五千元)罚款。其中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其处罚裁量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两次以上违反规定,均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消毒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上列两条以下的(含两条) 责令限期改正 首次违反上列三条以上(含三条),或违反两条以下(含两条)且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 违反上列三条以上(含三条)且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列规定导致发生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 违反上列规定导致发生11例以上1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的罚款 违反上列规定导致发生16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一种违规消毒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两种违规消毒产品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三种违规消毒产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含3500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四种以上违规消毒产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的违规消毒产品导致发生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的违规消毒产品导致发生11例以上1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的违规消毒产品导致发生16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进 超过限期一周内仍不改进的 并处2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罚款 超过限期两周内仍不改进的 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超过限期两周以上仍不改进的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水质第一次检测不合格 并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水质再次检测仍不合格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并处30000元罚款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人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干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干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二)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三)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给予警告处罚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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