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是指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游泳、攀岩、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场所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以下统称为滑雪)。 县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非经营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场所类型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四、基本要求 (一)资质 1.游泳、攀岩、滑雪、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应依法申请有效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换证、变更、注销等工作。 ⑴建筑物内的运动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⑵加建、改建、扩建的运动场地应符合住建、规划、城管等法律法规,并依法报建。加建、改建、扩建的运动场地和自建房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应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才能营业,并根据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 ⑶人工岩壁应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的机构(建筑安全方面)出具的人工岩壁安装检测合格报告。 ⑷游泳场所和人工潜水场所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⑸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⑹涉及海域的天然潜水场所应获得拥有海域(水域)使用权或海域(水域)租赁合同。 ⑺宜具备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体育设施检测报告。 (二)场地设施 1.专业场地 ⑴游泳场所应符合GB 19079.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的要求。 ⑵攀岩场所应符合GB 19079.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攀岩场所》的要求。 ⑶滑雪场所应符合GB 19079.6《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的要求。 ⑷潜水场所应符合GB 19079.10《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0部分:潜水场所》的要求。 ⑸应配备广播设施。 ⑹宜具备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覆盖运动区域,监控记录宜保存15天以上。 2.设施设备 ⑴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安全设施应运转情况良好。 ⑵严禁私自拉接电缆。插线板不应过负荷使用。 ⑶灭火器应在合格有效期内。 ⑷机房、配电室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员操作规程,并制度上墙。 ⑸定期检查机房/配电室运行情况,防护设备有效性,检查线路老化情况。 ⑹配电室应安装挡鼠板。 ⑺游泳场所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电气设施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3.地面防滑 泳池周围、卫生间、淋浴间、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若该场地铺设防滑地垫,应在防滑地垫上检测静摩擦系数。如果地面为普通瓷砖,防滑系数难以达到要求,应更换防滑瓷砖或加装防滑垫。 (三)人员要求 1.一般要求 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⑵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在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健身指导项目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应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应建立有人员培训、考核机制。 ⑷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⑸社体指导员和游泳救生员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相关方组织的安全培训。 ⑹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⑺季节性经营,以及复工复产的场所,应全面落实复工复产“六个一”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定一份周密的复工复产方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2.游泳场所人员要求 ⑴游泳场所应配备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m?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人员数量参见表1。 ⑵游泳救生员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表1 游泳救生员数量要求 ⑶开展游泳培训的人员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职业资格证书。开展游泳培训项目的下水实操课,每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每次培训学员不宜超过 12 人。 ⑷游泳场所应配备水质管理员,水质管理员经过中国游泳协会培训合格。水质管理员应密切关注水质,合理投放消毒用品,保证水质清澈符合卫生要求。 ⑸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⑹游泳救生员应及时提醒并制止游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⑺游泳救生员应按区域划分做好巡场工作,执行轮岗制度。 ⑻游泳救生员上岗工作时不应辅导他人游泳闲聊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⑼游泳救生员上岗时应持续关注池内动态,发现游泳人员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鸣哨警告,并通知各岗位游泳救生员做好救生准备。 3.攀岩场所人员要求 ⑴攀岩场所应配备不少于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攀岩场所应禁止群众擅自攀登、擅自操作保护绳等安全设备等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应加强观察并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⑵攀岩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4.滑雪场所人员要求 ⑴滑雪场所应配备至少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⑵索道管理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⑶压雪设备操作人员应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明,并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 ⑷滑雪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5.潜水场所人员要求 ⑴潜水场所应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⑵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和潜水人员的比例应不小于1:4。 (四)安全与应急 1.安全制度 ⑴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明确法定代表人、场所负责人、安全第一(具体)责任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游泳)、水质管理员(游泳及潜水)、设备维修人员、前台接待人员、药品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如清洁人员)等岗位名称、在岗要求(可含任职条件,如学历、经验、技能、资格证书等)和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应落实到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人员变动应及时补签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场所制定的安全制度、开展的培训及演练、召开的会议、安全隐患治理等,应形成文字档案分类保管。 ⑵应建立安全巡查相关制度,定期巡查并形成台账。 ⑶重要岗位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⑷应建立临时设施搭建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制度。 ⑸现场施工安全应建立施工工作规程。 ⑹游泳和潜水场所应建立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包括人员分工、现场急救步骤和方法:如判断意识、高声呼救、急救体位、打开气道、人工呼吸、紧急止血、保护脊柱等。) ⑺游泳和潜水场所应建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含人员分工、现场施救、沟通联系、疏散群众、交通运输等要点。 ⑻游泳和潜水场所应建立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 ⑼应建立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责任人及分工、检查的对象和工作内容、出现问题处置、解决问题情况的最终验证等。 ⑽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的授权、处理流程、沟通联络、善后处理等。 ⑾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明确卫生标准、检查人员和检查手段(自查、领导巡检或专人抽检等)。 ⑿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m2,游泳场所宜根据此要求结合场地面积设置最大承载量,并对进场参加游泳活动的游泳者人数进行统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限制措施。 ⒀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2.安全疏散 ⑴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应符合JGJ 3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⑵疏散通道指示标识应清晰明显。 ⑶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障碍物阻挡。应配备足量的应急照明灯。 3.应急管理 ⑴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⑵综合应急预案应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⑶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停电、电气事故、治安、暴恐事故、拥挤踩踏、特种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含防疫)等内容。 ⑷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演练一次,覆盖全体员工,并建档记录。 ⑸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⑹如发生气象灾害,应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室外经营的场所,在打雷、下雨、台风等天气应适时关停。 4.急救物品和器材 ⑴急救药品和器材 应配备急救药品,应包括一些常用的外用药品、包扎材料和其他的一些急救药品,氧气袋应满氧气。应在正规渠道购买急救药品、氧气袋,氧气袋需充满氧气。宜配备心脏体外除颤仪(AED)。 ⑵救生器材 ①游泳救生器材。游泳场所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摆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一般摆放在救生观察台周边,便于救生员发现险情时使用。救生器材应具备合格证或相关检测合格报告。 ②攀岩救生器材。 a.攀岩的保护绳应使用登山动力绳。登山动力绳应符合GB/T 23268.1《运动保护装备要求第1部分:登山动力绳》的要求。 b.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应为攀登专用产品,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救生器材应具备合格证或相关检测合格报告。 ③滑雪救生器材 a.滑雪场所应配有救护人员。应配备雪地救援担架等专用急救设备。 b.应设有急救室,配备专用急救设备和器材。专用急救设备和器材应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c.设有高级道的滑雪场所宜配备雪地救生船。 ④潜水救生器材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五)信息公示 1.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2.社体指导员、游泳救生员信息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3.游泳场所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4.攀岩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5.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保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6.滑雪场所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有“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和各种滑雪道、提升设备分布图示。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7.潜水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行为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8.运动场所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对于未成年人私自进入场所的行为应予以制止,提倡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一对一陪同进入场所消费并做好监护。 五、风险判定 (一)风险等级确定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应急规〔2019〕1号),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风险矩阵法相关要求,根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性质及特点,从资质、设施设备、安全与应急、信息公示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分析游泳、攀岩、滑雪、潜水等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点。 本标准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综合分析,给出了风险点的等级,包括重大风险点、较大风险点、一般风险点(低风险点未列出)。并以此,形成了《游泳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见附录A;《攀岩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见附录B;《滑雪场所(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见附录C;《潜水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见附录D。 (二)风险排查 1.风险排查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过程。通过风险排查,检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是否满足第4章的规定的安全要求。对风险点进行普查和识别,系统掌握风险点、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 2.使用检查表法,根据附录A至附录D中的各场所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逐条识别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安全要求。 (三)风险分析 1.游泳场所根据附录A的《游泳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根据风险描述逐条对照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该风险点。 2.攀岩场所根据附录B的《攀岩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根据风险描述逐条对照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该风险点。 3.滑雪场所按照附录C的《滑雪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根据风险描述逐条对照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该风险点。 4.潜水场所按照附录D的《潜水场所安全风险点辨识建议清单》,根据风险描述逐条对照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该风险点。 5.若存在,在“是”标注“√”,并在情况说明中简述实际情况;若不存,在“否”在标注“√”;若不涉及该项目,在“不涉及”标注“√”。 (四)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判定 1.游泳场所统计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中标注“是”的风险点个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该游泳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⑴存在1条及以上重大安全风险点; ⑵场所存在的较大风险点达到(占)较大大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即存在2条及以上较大风险点; ⑶或存在的全部风险点达到(占)全部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即游泳场所存在5条及以上风险点(包括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2.攀岩场所统计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中标注“是”的风险点个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该攀岩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⑴存在1条及以上重大安全风险点; ⑵场所存在的较大风险点达到(占)较大大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即存在2条及以上较大风险点; ⑶或存在的全部风险点达到(占)全部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即攀岩场所存在3条及以上风险点(包括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3.滑雪场所统计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中标注“是”的风险点个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该滑雪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⑴存在1条及以上重大安全风险点; ⑵场所存在的较大风险点达到(占)较大大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即存在2条及以上较大风险点; ⑶或存在的全部风险点达到(占)全部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即滑雪场所存在4条及以上风险点(包括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3.潜水场所统计安全风险源辨识建议清单中标注“是”的风险点个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判定为该潜水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⑴存在1条及以上重大安全风险点; ⑵场所存在的较大风险点达到(占)较大大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即存在2条及以上较大风险点; ⑶或存在的全部风险点达到(占)全部风险点总数的10%以上,判定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即潜水场所存在4条及以上风险点(包括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五)风险管控 1.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和非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应针对所有识别出的安全风险点(包括重大风险点、较大风险点和一般风险点),采取分级管控措施,按照第4章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完善风险点管控措施。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整改完成后应重新进行风险判定。 3.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应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 4.应通过多种途径控制及消除重大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⑴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或隔离风险和风险控制点的各种硬件设施改造、技术手段与工程措施等。 ⑵通过管理措施,制定与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政策,以及选择放弃某些可能招致风险的活动和行为从而规避风险的决策等。 ⑶通过应急准备,对不可控风险(确实难以消除、难以控制或防不胜防的风险)而采取的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应急预案、演练、队伍、物资、资金、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