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标准 备注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4天内仍未上报的 予以警告。 一般 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5–15天内仍未上报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16–30天内仍未上报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500-2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超过31天以上仍未上报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罚裁量以50000元为基准起点,每增加一天则增加处罚410元计算;个体工商户以2000元为基准起点,每增加一天则增加处罚20元计算。 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同上 较轻 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占真实数额20%-40%范围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500元罚款 一般 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占真实数额41%-60%范围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800元罚款 较重 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占真实数额61%—80%范围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严重 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包括行为人编造虚假数据、瞒报数据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罚裁量以50000元为基准起点,每增加1个百分点则增加处罚2100元计算;个体工商户并处以2000元为基准数起点,每增加1个百分点则增加处罚110元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同上 较轻 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资料,逾期1-8天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一般 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资料,逾期9-15天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5100-15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510-1000元罚款。 较重 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资料,逾期16-30天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15100-3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1100-2000元罚款。 严重 未能按时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资料,并超过30天以上答复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罚裁量以50000元为基准起点,每增加一天则增加处罚410元计算;个体工商户以2000元为基准起点,每增加一天则增加处罚20元计算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同上 一般 1.以统计人员外出或相关人员不在为由,不提供统计资料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下统计违法行为的并处1000元;个体工商户并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该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并处50000—20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同上 较轻 初次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2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第二次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0-20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6 迟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迟报1次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予以警告 较重 在2年内累计迟报统计资料3次以上的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同上 较轻 调查初次发现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 一般 调查二次发现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100元的罚款。 较重 调查三次发现 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8 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检查,第一年发现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经检查,第二年发现该单位在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罚500元 较重 经检查,第三年发现该单位在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予以通报,并处罚1000元。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利用门卫或单位值勤人员阻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调查的;
3 .拒绝接收﹙签收﹚统计调查表、查询书、催报单、检查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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