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第3号令); (五)《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日公布施行);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 (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 |
办理条件 | 在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报江门市水务局审批。 |
办理程序 | 1、服务窗口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属本单位受理范围,退回申请人;属本单位受理范围的,送市水务局建设与管理股审查。 2、股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3、办理步骤: ①承办股室受理,交承办人员承办。 ②承办人员提出初步办理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③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④分管领导审批。 ⑤服务窗口办结。 |
申请材料 |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清单(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 (二) 项目报建申请书(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原件,1份)。 (四)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内容包括: 1、项目工程设计报告1份(需经评审程序,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的报批稿); 2、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补救措施; 3、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协议或证明材料1份。 |
受理部门 | 市水务局 |
受理地点 | 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受理网址 | http://fwzx.kaiping.gov.cn |
受理时间 |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联系电话 | 受理窗口:0750-2208292;业务股室:0750—2275393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年检 | 否 |
权限来源 | 地级市权限 |
终审所在地 | 市级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文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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