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4月20日以粤水农电〔2012〕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水电定期检验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电王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统一管理工作。电力行业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电站应将检验结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验结论分为A、B、C、D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
第五条 小水电站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报首次检验,以后按下列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一)A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
(二)B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
(三)C类小水电站每年接受一次检验。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工作;负责审定新建单站装机5—50MW或工程等别达到大中型的小水电站的首次定期检验;负责对市、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检验以外的单站装机5—50MW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负责对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单站装机5MW以下的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
第七条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自行或委托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机构提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小水电站检验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检验年度的汛期开始日计起,有效期满前小水电站应当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
第九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三)金属结构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通信设备状况;
(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九)责任人落实情况。
第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定期检验申报材料:
(一)定期检验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提供资料不全的,检验机关应当责令其补充相关材料;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定。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小水电站,应当首先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综合评价报告。
(二)小水电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写《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申请表》,并按照第十条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检验结论,并录入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小水电站。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结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C类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整改,并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安全分类定级,年检时限按新的电站类别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D类的小水电站,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逾期检验或不接受检验的小水电站,按D类水电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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