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