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分为八章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第二章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主要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公开期限;第三章为基本信息的管理,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以及未填报的影响;第四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围、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加分及加分期限等;第五章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管理规定;第六章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的定义、溯及力、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对市场主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要求;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水利部作出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共享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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