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在村修建房屋,需要在村边的小河上采砂,是否可以?
答:在乡镇,群众自建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靠近河道的乡村,一些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自力更生到河道中采砂用于建造自己的房子。对于这种情况在《广东省河道采砂条例》(第9条)中有特别的规定,虽然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这种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在河道可采区采砂是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但采挖的河砂不能销售经营,不能危及河道安全。
2、本人在河边承包了村小组的竹园,可不可以把竹园的竹砍掉开挖鱼塘养鱼,开挖过程中的砂石可不可以出售?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开挖过程中的砂石不可以出售。
3、无证开采河砂如何处罚?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可否延迟缴交水资源费?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的可以自收到缴纳通知单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90日。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1—5倍罚款。
5、我的鱼塘因水源不足,是否可以从江河抽水进我的鱼塘,需要收费吗?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6、我想打井取地下水用于个人生产、生活,是否合法?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违反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取水工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在河边临时堆放砂、石,是否需要申请审批?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8、河道因年久失修,泥沙淤积严重,导致行洪不畅,经常发生水灾淹没农作物,使农作物失收,雇请机械对河道进行清淤,是否需要申请,出售开挖上来的砂石是否违法?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者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开挖上来的砂石不能销售,如用于售卖的,按违法采砂进行查处。
9、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应予以何种处罚?
答:(1)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和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者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0、我公司正准备开发房地产项目,听讲需到水务局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是不是?
答:是。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请你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11、如不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会如何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2、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如何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行为的?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间段从事采砂作业;
(四)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13、如违反《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