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9-17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审批取水:
一、下列取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
(五)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
(六)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二、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部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