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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作为审计程序之一,为了促使全局业务股室能深入学习、了解审计程序,进一步拓宽审理工作广度和深度,提升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推动全局审计项目的顺利高质完成,提高审计工作效能的需求,本局实行兼职审理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兼职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基于股室交叉审理或抽调人员的基础上。股室交叉审理由除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以外的其他股室承担。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以及其他股室实施的审计项目(在审计任务繁重或审理任务较集中的情况下),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全局所有审计项目工作。
第三条实行兼职审理时,如为其他股室负责某项目的审理,则该股室为该项目的审理股室,其分管领导为负责审理的分管领导;如为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到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负责兼职审理员工作,由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工作。
第四条 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的审计项目实行股室交叉审理,原则上由其他相应的职能股室负责。具体如下:
工程审计项目的审理由农业农村和资源环境审计股承担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理由经济责任审计股承担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审计项目审理由行政事业和企业审计股承担
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审理由财政审计股承担
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或特殊情况,由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进行协调分配。
第五条 除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实施的审计项目外,其他业务股室负责的项目需要启动兼职审理工作,由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报局主要负责人,统筹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兼职审理时,兼职审理股室统筹安排股室人员或抽调人员到法规审理和整改监督股(以下统称兼职审理员),开展审理工作。
第七条 兼职审理工作应当遵循整体性的原则,报告和档案原则上由同一股室(人员)进行审理,不能拆分。
第八条实行兼职审理时,兼职审理股室或兼职审理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审理工作。
第九条兼职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实践,原则上应具备三年以上审计实务工作经历且担任过项目主审或审计组长。
兼职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职业判断和较强的职业敏感性,能客观公正审理审计报告、档案所反映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审理意见。
兼职审理员应当熟悉审计业务并具备一定的工作协调沟通能力。
兼职审理员应具备工作认真,作风扎实,任劳任怨,甘为做好审理工作献计献策的良好职业素养。
第十条 兼职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受所在股室的委派,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2.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按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好兼职审理的各项工作。
3.对所分配的审计项目案卷,按照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审理工作。
4.审理过程中就有关事项与审理中的审计项目主审或审计组长进行沟通,按要求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并签字。
5.审理工作期间,兼职审理员必须保证审理的时间和质量。
第十一条 在审理工作中,各业务股室应听取有关审理工作的意见,畅通渠道,达到审理和业务换位思考、整体提升的目的。
第十二条兼职审理股室或兼职审理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分管兼职审理股室的领导在审理工作过程中,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2年。2020年1月3日印发的《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审计局兼职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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