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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监督内容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以本局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职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局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有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自我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公众形象行为的发生。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联系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活动,以良好的个人作风带民风促社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二)强化党组监管。局党组承担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主体责任。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局“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重点负起对班子成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了解掌握分管股(室)的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措施,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巡察巡查监督内容,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专门监督。局纪检组、局办公室要切实负起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局党组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述责述廉述德、书面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局党组要定期研究、交流、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工作情况。
三、创新监督方式
(一)注重社会监督。局党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可通过到党员领导干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群众当中,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
(二)注重家庭监督。局办公室要加强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特别是与其配偶的联系沟通,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多过问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当好廉洁自律的宣传员、监督员和“廉内助”,及时向家属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表现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
局党组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明纪律,旗帜鲜明地支持局纪检组和办公室监督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切实增强纪律和规矩的刚性。局纪检组、办公室要严肃执行纪律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多种方式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应当处理的问题而没及时处理,致使小错误酿成大问题,甚至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局党组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和有关股(室)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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