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遗属,尽快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
1.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未申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市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2.办理死亡人员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遗属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申报待遇的遗属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关系材料(户口本或经公证的关系材料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报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材料(申报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待遇发到非参保人本人账户的需提供)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请互相知照。如有疑问,可致电0750-229335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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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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