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文化娱乐公司的策划人员,半年前,因为个人原因,她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当时正是公司一年中最忙的时候,小张对自己在此时离职也感到有些内疚,因此她一边交接工作,一边加班加点地工作,希望能站好最后一班岗。没想到,她在一次出外勤时被一辆汽车撞伤,这一养就是好几个月。在小张出院休养期间,公司派代表给她送来一份慰问金和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小张提出,自己是因工受伤,公司应当帮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用这么两件东西打发自己。公司代表却表示,因为她已经提交辞职信,在她住院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正式解除,她不再是公司员工,公司当然没有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
小张只能在伤情稳定后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小张被认定为工伤后,去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又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只能来申请仲裁。
了解她的情况后,仲裁机构为她开辟了绿色通道,很快开启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联系上公司负责人并告诉他,公司在小张的案件中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只要递交了辞职信,后续无论发生什么,用人单位都可以一推了事。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责任,为其申报工伤认定。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同样无权主张双方已无关系,需要待小张进行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鉴定后,再依据法律规定来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处理双方劳动关系。
听了仲裁员的释法,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小张终于讨回了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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