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5、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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