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或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广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
2022年城乡居保缴费标准分为以下9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若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缴费补贴
2022年,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对于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参保缴费手续
2022年1月至12月为城乡居保缴费期,参保人需在缴费期内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缴费银行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费档次变更
凡未缴纳2022年城乡居保费且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持身份证(本人、代办人)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或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变更后按新的档次缴费。
缴费续保办理
本年度未缴费的续保人,可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代缴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内存入足额参保费;未办理代扣代缴业务的参保人,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粤省事、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纳社保费;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线上办理,也可至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费续保。
四、待遇申领
(一)申领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城镇居民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农村居民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下同)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申领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银行卡(折)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如已申领并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需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点。)
五、待遇计发
(一)待遇计发时间
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待遇计发标准
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自2021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计发月数(60周岁时计发月数为139)。
﹝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账户产生的利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当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发放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本人终老。﹞
六、生存认证办理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每年须进行生存验证,逾期未验证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暂停后,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七、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延续缴纳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其中:(一)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办理上述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后,已转出个人账户储存额险种的参保关系予以终结。
八、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
参保人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死亡;
(二)参保人丧失国籍;
(三)参保人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九、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十、法律责任
(一)多领取待遇。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骗取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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