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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