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工伤医疗(康复)、住院伙食补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待遇申办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公章;规范填写,注意不能涂改);
2.工伤认定决定书(验原件);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省外户籍的需提供);
4.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按照省要求,工伤待遇应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优先选择个人社保卡,如无社保卡的提供银行存折/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注意银行卡背面签名栏要签好名再复印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写上账号和签名按指纹;如用人单位存在垫付,不同意发放给工伤职工个人,需提供书面确认材料和用人单位相关垫付凭证);
5.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医疗机构收费章);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章);
7.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
8.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复印件(医生签名,验原件);
9.CT、MRI、DR、X光等特殊检查检验报告复印件(医生签名,验原件);
10.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1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3.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项目完税证明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4.若发生了转院的情况,需提供:
(1)《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经核定同意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的有效发票(原件、与申请转院就医时间一致)。
1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应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若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若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16.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
17.办理结果的送达方式如果选择邮寄,需现场扫码填写邮寄信息,并且提交纸质版的邮寄信息。
二、工伤伤残待遇申办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公章;规范填写,注意不能涂改);
2.工伤认定决定书(验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验原件);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省外户籍的需提供);
5.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按省要求优先选择个人社保卡,如无社保卡的提供银行存折/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注意:银行卡背面签名栏要签好名再复印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写上账号和签名按指纹);
6.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9.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项目完税证明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0.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申请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提供《工伤保险伤残退休待遇申请表》(单位公章)与社会保障卡;
11.办理结果的送达方式如果选择邮寄,需现场扫码填写邮寄信息,并且提交纸质版的邮寄信息。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办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盖章;规范填写,注意不能涂改);
2.工伤认定决定书(验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验原件);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省外户籍的需提供);
5.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按省要求优先选择个人社保卡,如无社保卡的提供银行存折/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注意:银行卡背面签名栏要签好名再复印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写上账号和签名按指纹);
6.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7.《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9.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2.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项目完税证明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3.办理结果的送达方式如果选择邮寄,需现场扫码填写邮寄信息,并且提交纸质版的邮寄信息。
工亡待遇申办材料
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公章;规范填写,注意不能涂改);
2.工认定决定书(验原件);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省外户籍的需提供);
4.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等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5.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6.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帐户(视情要求公证),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如无社保卡的提供银行存折/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注意:银行卡背面签名栏要签好名再复印,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写上账号和签名按指纹;
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9.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0.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项目完税证明复印件(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
11.需供养亲属的,按规定办理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认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2)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
(4)供养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5)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生活来源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本省/外省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外省需提供);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7)《长期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
12.办理结果的送达方式如果选择邮寄,需现场扫码填写邮寄信息,并且提交纸质版的邮寄信息。
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申办材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依法认定工伤后其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符合工伤待遇申请资格的,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申办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所需资料,在申办各项工伤(亡)待遇所需材料和表格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办资料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2.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书;
3.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无法支付的,提供:
(1)属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提供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证明资料;
(2)属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3)属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或工伤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提供工伤未支付或部分支付的情况说明及催告证明材料(催告书和邮寄催告书回执等)。
4.属第三人侵权且第三人无法确认的,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2)属因遭受暴力伤害造成伤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材料;
(3)属其他原因造成的,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声明。
5.属第三人侵权且第三人不支付的,提供:
经诉讼后仍无法获得赔偿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文书;第三人提供本人无力支付的证明材料或拒绝支付的说明材料;工伤职工催告第三人支付而第三人未支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催告证明材料(如催告书和邮寄催告书的回执等);
6.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职工本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7. 办理结果的送达方式如果选择邮寄,需现场扫码填写邮寄信息,并且提交纸质版的邮寄信息。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