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下列人员可自愿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
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按当年省公布的比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记账有何规定?
答:1998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建立;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是按缴费工资11%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7月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养老金有哪些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1、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
2、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等法律、法规规定退休的。
五、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何?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计算养老金的公式如下:
(一)月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二)月过渡性养老金按如下条件计算:
1、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以下标准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2、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以下标准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三)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附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四)缴费年限津贴=4×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1年不计发。
六、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一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二是本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三是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四是本人退休年龄。
七、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在职、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丧葬补助金=职工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抚恤金标准=职工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
(注:1、x=超15年以上部分的年限;2、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在职计发月数最高为24个月;3、退休人员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4、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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