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保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保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将其列入社保严重失信人名单:(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