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答: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申请参加失业保险。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登记证明向属地税务窗口申办失业保险参保缴费。 答: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为1720元和19791元;缴费比例按我市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即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最新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的,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若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实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作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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