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我市2019社保年度(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职工社保缴费标准由7月1日起进行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3100元调整为3376元,上限调整为19014元,缴费比例保持不变。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1%(单位13%、个人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单位12%、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调整后,企业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708.96元(单位438.88元,个人270.08元),个体工商户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75.2元(单位405.12元,个人270.08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75.2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不变,缴费基数下限为3505元,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12396元(4132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为5.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192.78元;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即最低缴费金额为70.1元;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262.88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192.78元。
三、工伤保险
2019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7月起,我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在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50%。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0%、1.2%、1.3%、1.4%。
四、失业保险
2019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之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浮动费率,基准缴费费率用人单位为0.8%,个人缴费费率为0.2%。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16878元(5626元×300%)。
五、生育保险
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5%,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我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7844(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8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7844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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