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政策 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 1 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 2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 3 根据近年广东省城乡居民收支增长情况,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将原十个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4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5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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