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
申领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另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且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提前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有毒有害、高温低温、高空井下及繁重劳动)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经审批后,可以提前申领基本养老金。
三、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正常退休)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25日前(延续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带齐下列资料到最后参保地社保局或广东省内(深圳除外)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申领人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有单位管理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属于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均需在单位申报意见栏里加盖单位公章。
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申领人在社保部门登记的参保姓名、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社保卡的户名三者必须一致。离境定居人员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凭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开具社保卡,并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参保人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待税务部门变更后的信息传输到社保部门后,再向社保部门申领基本养老金。
未核定历史信息的参保人,按照《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等材料原件。
(提前退休)参保人申请提前退休需在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二个月向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除上述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另按以下手续办理: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按照《审核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特殊工种工作经历。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原件。
申请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注:参保人死亡、服刑、存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含机关事业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则不能申办退休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涉及多领养老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知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退回;涉嫌骗冒领养老待遇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交稽核部门按稽核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养老金发放时间
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养老金于每月10日前发放。
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病残津贴
一、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1、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的计发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随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申领病残津贴的手续
参保人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由本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领。带齐下列资料到最后参保地社保局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申报:
1、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2、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鉴定
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告知参保人员凭申领病残津贴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病残津贴。
四、注意事项
1、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2、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按照我市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3、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4、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退休年审)
一、退休年审办理时间
逐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须每年年审,全年可办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上次年审之月起,必须12个月内办理一次年审;若两次年审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按规定暂停待遇,待补审后补发。
二、办理认证手续
【线下认证】
(一)对住在同一统筹区的退休人员,可本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等进行认证。
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或其他因残疾、疾病等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健在证明;若退休人员住院期间的,还可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托外包办理资格认证。
(二)对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由户口或居住地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协查认证,由退休人员将已验证的《江门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或者开具的健在证明寄回养老金领取地社保局。(《江门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可在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下载)
(三)对国(境)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每年必须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使领馆认证或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退休人员,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开具的健在证明,另外,澳门居住的还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办理认证后提供《澳门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居住台湾地区的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办理认证;相关认证资料或健在证明通过委托他人或邮寄方式送达其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线上认证】
居住在省内外和境外企业退休人员分别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掌上12333”APP和“中国领事”APP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等方式进行远程自助认证。
离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人员
清退个人账户处理
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属于外国国籍人员参保的,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二)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具养老金发放存折,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老年津贴)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1、申领人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有单位管理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属于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均需在单位申报意见栏里加盖单位公章。
2、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3、申领人在社保部门登记的参保姓名、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社保卡的户名三者必须一致。离境定居人员若无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凭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开具社保卡,并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参保人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待税务部门变更后的信息传输到社保部门后,再向社保部门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4、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审核历史信息业务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5、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
参保人死亡待遇申报
一、待遇支付范围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注: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
二、所需材料
1、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
3、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关系材料(户口本或经公证的关系材料等)。
【遗属也可选择填写《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承诺内容为参保人死亡时间、申领死亡待遇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等。则无须提供上述第2、3项材料】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提供遗嘱指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5、申领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提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关材料(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账户的,无需提交该材料)。
社保卡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省深入推广统一使用社保卡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和发放养老金待遇,推动社保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参保人新领取社保卡或需要切换成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在发卡银行激活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后可以直接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到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网点办理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对象是省内户籍,且在正在江门市参保的人员;
2、对象是省外户籍的,且首次参保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如需代办,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2、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如需代办,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待符合在广东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统一归集处理。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提交申请:
1、国家社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
2、“掌上12333”APP
3、电子社保卡小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曾在多个统筹区参加企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职保待遇领取地为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职保关系后才能办理城乡衔接手续。参加职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同时存续居保关系的,可按照不同情况确定转移方向:
1、职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直接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
2、职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直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
3、职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先申请办理职保继续缴费,待职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
4、职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先申请办理职保继续缴费,续缴后仍不满15年但不再续缴的,再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如需代办,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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