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公司操作工,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11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2022年2月16日,该公司才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在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住院治疗费用一直无着落,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治疗费用。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已为李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
处 理 结 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社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实践中,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主要的治疗费用往往产生在受伤首月,根据上述规定,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将承担这部分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为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
本案中,该公司未在李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人社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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