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隐瞒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被告人胡某某辞职后通过向他人支付800元中介费办理了失业保险金,后也想通过此方法赚取中介费,但因其不会操作,就通过网上搜索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二人合谋为不符合办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通过办理虚假的入职、解聘手续向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骗领失业保险金。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胡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明知隋某、曲某某等41人不符合办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办公用品商行等多家公司与该41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并以签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等方式办理解聘手续,为该41人骗取失业保险金1069811.15元。 除胡某某、张某某自行联系“客源”外,还有其余7名被告人,将不符合办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提供给胡某某、张某某,并从中赚取提成。 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九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五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有违法所得退缴没收、上缴国库,涉案41名骗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则需将骗领保险金全额退赔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案例二 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保专员刘某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为与企业无任何劳动关系的18名人办理虚假就业和失业手续,骗取失业补助金5.55万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两种手段协助74人骗取失业补助金58.56万元。一是为本企业13名非全日制兼职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手续;二是通过收取中介费和社保费,为与该企业无任何劳动关系的61人办理虚假就业和失业手续。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对上述2家企业进行了查处,追回全部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某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已就业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王某仍隐瞒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经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四 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社保行政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二、重要提醒 (一)企业以下行为将可能被认定属于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接受无劳动关系人员委托代缴社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劳动合同、虚假工伤资料等); (2)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办异地社保,要求第三方公司虚报申报社保待遇; (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后果严重: 2020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公安厅共同发布《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后果,具体如下: (1)被约谈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或者商请阿迪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2)被行政罚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骗保手段、涉案金额、基金损失情况、配合检查、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3)被移交税务核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单位向税务机构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固定移交税务机关核查处理,或者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 (4)被移交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核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犯追,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江门市人社局提醒您,近年来依托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监测等参保人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参保人切莫以身试法。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眼前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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