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秋收时节,丁某将黄豆杆晾晒在路上,并用石块将黄豆杆和其他路面进行间隔。王某骑电动车行驶在此路上,避让不及撞上粮食和石块,摔倒之后滑行了六七米。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王某子女将丁某和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要求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丁某赔偿王某子女各项损失13.4万余元,乡镇政府赔偿8.9万余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丁某在道路上晾晒粮食,阻碍道路正常通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王某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丁某晾晒粮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戴安全头盔,快速驾驶二轮电动车,白天中午能见度高的情况下,未对路边晾晒的粮食进行避让,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同等责任。
涉案道路属于乡镇政府所有,乡镇政府对涉案路段具有养护管理责任,因此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涉案地区的交通运输局和村民委员会对涉案道路没有养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丁某赔偿王某子女各项损失13.4万余元,乡镇政府赔偿8.9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普法君提醒:
在路边“圈地晒粮”的行为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晾晒粮食一定不要选在路边,可以选在晒粮场或者自家院子、平房屋顶等地晾晒粮食。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所属道路的管理,对晾晒粮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保持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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