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一天傍晚,因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对,并要求王某立即将其面包车挪走。王某心生不满,认为他已经将车停放了三天,一直没有人通知他此处禁止停车,遂与于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执。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离开争执的地点,回到自己房屋内。
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遵守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王某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以案说法:
就本案来说,首先,行为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过错为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持有期望、放任的故意心态,或者对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对于某既往心脏病史的情况并不知情,对于某死亡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态。但其与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于某争吵,并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此种行为显属过激行为。王某的过激言行已经对于某造成一定伤害,可能会诱发被骂者发生疾病的风险,其未尽到一般人审慎注意义务,放任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心态。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小时,如果没有王某的过激吵闹行为,于某就不会情绪不稳、病情发作,故王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发起因系王某将车停在于某的家门口,引发了后续的争吵,且在于某已经回家的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嚷。
即使王某对于某的既往心脏病史不知情,但作为一般的理性公民,也应当对这种错误行为进行评价和控制。在没有于某自身疾病这个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仅会产生道德上的评价和谴责。但王某的行为介入于某自身疾病的特殊体质,产生了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王某过错行为的评价即上升至法律层面。王某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君提醒:
“吵架”气死人是当前社会屡见不鲜的案例。该案的审判明确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立场与方向。通过个案审理,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戒,对文明守信者给予鼓励和支持,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因此,普法君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我们在社会交往中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学会控制负面情绪,不要被负面情绪冲昏头脑,否则最终伤害的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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