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某系一名出租车司机,其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营运损失等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证据交换环节,主审法官要求张某某出示相关证据,张某某含糊其辞,态度蛮横。法庭辩论中,张某某情绪激动,口出恶言,辱骂法官。
张某某蛮横无理,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庭审秩序,并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法官进行泄愤,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君提醒:
人民法庭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一经查证,法院将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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