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某日晚间,白某邀约李某、黄某、李某1一起聚餐,随后李某带着江某、姜某,黄某带着陈某、田某赴宴。用餐期间,白某饮用约100ml白酒。聚餐结束后,黄某、陈某、田某自行离开,而其他人在白某邀约下到KTV唱歌,期间白某因醉酒呕吐后在包房沙发上休息,深夜剩下的人搀扶白某到被告江某的车上休息,随后李某1自行离开回家,而李某、江某及姜某开车载着白某寻找宾馆留宿,期间白某在车上一直昏迷不醒,至凌晨1时40分许,三人在某招待所登记留宿,并将白某从车上搀扶至宾馆大堂沙发上卧躺休息,姜某随即离开。办理完住宿登记手续后,江某便自行前往房间休息。在白某醒来后,李某在宾馆前台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背着白某至房间休息。
第二日中午12时许,姜某及其朋友陈某找江某吃饭,发现白某躺在床上已经死亡,头部周围均有残留呕吐物,三人唤其不应后,遂拨打120呼救,在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后确认白某已死亡。经鉴定,确认白某死因符合患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饮酒因素构成辅助死因。事后,白某家人夏某、夏某1、夏某2将和白某聚餐的7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江某、姜某向原告夏某、夏某1、夏某2连带赔偿侵权损失共计67086.80元。
以案说法:
首先,白某的死亡直接原因系其自身患有冠心病、肝硬化及伴重度脂肪肝等原发疾病,但死者白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然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被告黄某、陈某和田某已自行离开,在此情况下三人无法预见白某随后产生的损害结果,故三人不应对白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被告李某、江某、姜某及李某1与白某继续在KTV聚会期间,白某已出现呕吐、昏睡等醉酒情况,而在离开KTV时亦无法独立行走,需要他人搀扶。在此情况下,四被告作为同行人员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其中被告李某1已嘱咐被告李某、江某、姜某护送白某回家,而三被告亦应允,李某1不应对白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明知白某已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送医)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最终造成白某死亡的损害结果,被告李某、江某、姜某的共同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白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
普法君提醒:
生活中有以下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酒后驾车未劝阻。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因此,不管是喝酒、请客喝酒还是劝酒,都应该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提高对危险的认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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