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性、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局各股室(下属单位)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该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由分管领导进行密级初审后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或公文由局机关办公室在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信息公开后,各股室(下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局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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