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 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以及在微信群发布宣传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和管理奖等事实,利诱社会公众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至案发时,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损失近5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数字货币”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产生并存在于计算机网络。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国家明确禁止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否则将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诱骗公众投资,不仅严重侵害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扰乱我国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秩序。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其予以惩处,不仅表明坚决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的鲜明态度,还警示社会公众投资“数字货币”业务具有违法性,谨防被骗。
2. 伪造车损事故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周某与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由周某负责组织伪造车损事故,后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经营的某汽车美容服务部进行定损维修,以此骗取保险金。周某以上述方式共实施了10起保险诈骗行为,既遂金额72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车险领域的保险诈骗典型案例。近年来,汽修领域的保险诈骗案件多发,甚至部分地区已形成“故意制造事故、虚高报价、低价维修”的骗保产业链,犯罪团伙以实施保险合同为名骗取保险资金,严重扰乱了车险的市场秩序。本案被告人与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员工相勾结,多次有预谋地伪造车损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保险诈骗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也对心存侥幸、企图钻保险漏洞非法获利的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3.拆分、混同非法集资款项实施“自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假宣称其公司是央企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融资款第三期1030万元到账后,王某指示他人将款项进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之间流转,最终分多笔汇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为掩饰、隐瞒非法吸收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王某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自洗钱”是指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活动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自洗钱”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2021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人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进行拆分、混同、频繁转账,致使侦查机关难以查处,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4.利用内幕信息实施非法证券交易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9日,陈某获悉了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并将该内幕信息告诉蔡某,推荐其购买乙公司股票。后蔡某与其妻子黄某买入乙公司股票82万余股,金额共计824万余元,全部卖出后获利1123万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买入乙公司股票10万余股,金额共计153万余元,之后卖出部分股票获利127万余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还多次推荐他人购买乙公司股票。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在蔡某、黄某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某、蔡某、黄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陈某、蔡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证券领域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例。内幕交易俗称“老鼠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活动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和破坏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正是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损害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与秩序。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对其予以惩处,表明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5.恶意套现“养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被告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养卡”:一是“垫还”,即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这笔钱刷出至被告人的银行卡,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此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二是“养账单”,即被告人先往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存入资金,然后刷出,使信用卡产生消费记录以提高额度。为替人“养卡”,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万余元,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窦某、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窦某、唐某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窦某、唐某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恶意套现“养卡”形式进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获利,容易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必须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恶意套现“养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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