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廖某(男,58岁)在A建筑有限公司担任水工。2021年7月11日14时10分左右,廖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同事发现并将其送到A建筑有限公司治疗室治疗后送B医院就医。2021年7月16日廖某被B医院诊断为”1.急性脑栓塞(心源性);2.重症肺炎,呼吸衰竭;3.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4.房颤”。A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受理。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市人社局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市人社局向廖某、廖某同事等人调查询问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均确认廖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存在外伤情况。经向B医院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核实廖某受伤救治情况,B医院回复:“本次疾病诊断考虑急性脑栓塞,诊治过程中心电图检查有明显心房颤动,故病因为心源性,病程中出现吸入性肺炎、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肝功能受损,为疾病并发症,医疗救治过程中,未发现患者有外伤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廖某的上班考勤记录、调查询问情况以及医院出具的《复函》,市人社局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廖某于2021年7月11日14时10分左右因突发疾病导致的”1.急性脑栓塞(心源性);2.重症肺炎,呼吸衰竭;3.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4.房颤”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廖某突发疾病非外伤所致,同时不存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和视同工伤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案例启示】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对于“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这类案件,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由此可见,并不是工作期间所有突发疾病都视同工伤,工伤认定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因此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申请人可对照上述要件自行进行判断,减少申请成本。
解读: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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