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是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高空作业员。受单位指派,2020年10月14日17时左右,王某在清洗高楼阳台外檐口过程中,因未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送医治疗,王某被医院诊断为:“1、右跟骨体部粉碎性骨折;2、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3、左前额部皮肤擦挫伤”。2021年1月7日,王某就其受伤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受理。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市人社局依法向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向伤者王某及在场证人调查核实案件情况。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向市人社局回复书面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书面意见表明:确认王某为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但认为王某作为取得高空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设备操作证的高空作业人员,清楚知道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但作业时虽然在场监控人员多次提醒,但王某仍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王某受伤是个人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合王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及经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词、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举证回复意见等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人社局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于2020年10月14日17时左右所受的“1、右跟骨体部粉碎性骨折;2、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3、左前额部皮肤擦挫伤”为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工伤认定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伤。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要件。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因为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要求未做好个人防护导致受伤,但其从事的是自己的本职工作,且案件中无证据证明王某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另,根据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因此王某违章操作只是涉及劳动者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问题,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例启示】
根据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伤预防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劳动者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作业意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少用工风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减少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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